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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整理自:深圳市教育局 2008-12-16 21:02:14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摘自粤人职[1999]28号)

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1993年以前毕业的教师)。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地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l项。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240-3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科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科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l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1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4.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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